父亲体罚6岁幼女以致孩子死亡,这究竟是严厉管教后的意外,还是虐待儿童?舆论可以争议,但是法制不能旁观。更重要的是,以管教名义行伤害孩子之实并导致严重后果,这已经不是第一次,类似行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干预,切实保护青少年权益?社会不应再继续踌躇和无策。
这起悲剧发生在浙江乐清,女儿因一次过失被父亲体罚原地跑步6小时后死亡,在一些媒体解读中,这个害死自己亲女儿的父亲被称为 “狼爸”。其实这一概念混淆了合理管教与虐待儿童之间的性质。在过去报道中出现的虎妈、狼爸,他们对孩子的严格要求表现得有些不近情理,但总体控制在安全和为孩子利益着想的范围内,即使是让孩子雪地裸跑,也大致属于体能训练而不是体罚,更不是不计后果地让孩子跑出生命极限。在乐清案件里,涉案父亲前后一系列行为,包括山地里抛尸等情节,指向的却是犯罪而不是教育方式问题,根本不能算什么“狼爸”,只能说是一名“毒爸”。警方以涉嫌虐待罪对其刑拘,合情合理。
遗憾的是,这样的“毒爸”绝不是个案和孤例。今年5月北京林姓女子殴打5岁的女儿致死,2009年10月来沪人员张某殴打4岁的儿子致死……这些毒爸毒妈打死自己孩子的起因都惊人相似,都是因为小儿无知,在床上、地上或衣物上留下屎尿。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方的调查中都有邻居反映,这些父母平时对子女动辄施暴。包括这次孩子被罚跑6小时,父亲也曾施以老拳。这些毒爸毒妈多数来自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不高、生活压力大,但这并不是拿孩子出气的理由。人们要问,当这些并不隐蔽的暴行在社区中发生,在家庭内人员无法约束这些狠心父母时,为什么没有得到来自外部的有效干预?
我国青少年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
如果这一法律条文得到有效落实,那些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就不可能屡屡产生严重后果,其落实的障碍就在于对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的规定实际效果等同于所有人都没有义务。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儿童的权益负责,也使得一些有心人无处申诉。 “儿童私有”的观念又根深蒂固,“我打自己的孩子,管你什么事?”披着父母外衣的施暴者理直气壮,让心怀恻隐、有意干预的旁观者只能却步。即使拨打110报警,警方除了警告、教育也并无良策。
针对社会压力越来越容易激化矛盾和被转移到没有抵抗力的孩子身上,青少年权益的保护亟待国家层面介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儿童权益代表和保护机构,并配置必要的资源和人员。温家宝总理近日在云南指出,要“把学校和孩子们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这句话里,孩子是核心。没有了孩子,其他都是空的。救救孩子,社会不能再旁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