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申丽洁
背景新闻
为了解孩子的思想状况,一些家长背着孩子偷看他们的日记和QQ聊天记录。今后,这些表面上看是“为孩子好”的行为在重庆将被禁止。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热议。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无可厚非,但也有人质疑其执行力和实际意义究竟有多大。带着这两方面的疑问,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专业人士。
说法一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需要尊重和保护
李小青(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当然也享有隐私权,需要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该说是一种时代进步的表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并且,作为隐私权的载体,除了上述规定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外,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等也应当纳入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范围。
但长期以来,很多父母漠视孩子的隐私权,偷看孩子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等行为司空见惯,这不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而且也是对孩子关心不够、缺乏信任的表现,容易造成孩子对父母的不满情绪,产生新的沟通障碍,实质上是家庭教育的失败。
作为父母,应该平视孩子,走近孩子,多与他们沟通,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解决他们的烦恼,给他们一片快乐纯净的心灵空间。毋庸置疑,父母尊重孩子隐私权,就是尊重他们的成长过程,法律对此进行规定,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说法二 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无可厚非
马守锋(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重庆出台《条例》的初衷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确,由于未成年人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公民群体,受年龄、智力、知识、生理、心理等诸多因素限制,使其缺乏自我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未能引起全社会的足够关注,引发了一些未成年人隐私侵权案件。该《条例》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隐私如何保护的讨论,这将有利于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
对该《条例》争议的问题集中在父母能否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等私密信息上,甚至有人认为该规定违法。其实,我国《宪法》已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同时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的“公民”当然包括“未成年人”,这里的“任何人”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我国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该《条例》没有突破根本法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只是更加具体地阐释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重庆出台的这一《条例》,我们应正确解读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规定并不绝对化地否定父母对孩子隐私权的知情权,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后者规定得更为具体,特别规定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父母要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对子女日常行为的了解和掌握是必需的,如果父母对孩子的隐私权不享有知情权,极有可能导致父母对未成年人不能做到有效监护,这不是《条例》出台的初衷。
每部法律法规都会受到立法技术的局限,这部《条例》一样存在这种局限性,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案例会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它只能规定原则性、涵盖性的情形,该项规定意在强调除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义务主体的绝对性,强调不特定多数人的法律义务,并不否认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该规定没有排除父母的此项义务,意在杜绝和避免有些不负责的父母恶意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说法三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不应绝对化
丁香(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虽然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需要尊重和保护,但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其特殊性,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同于成年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隐私权要受到父母监护权的必要限制,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不应绝对化。
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父母应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父母要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查看孩子相关信息、对孩子日常行为进行了解和掌握是必需的,在孩子的隐私中可能包含某些不良行为,父母要做好监督、保护和教育,不能信马由缰。
我们提倡父母通过合理方式与孩子沟通,不提倡父母通过偷看孩子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等来了解孩子,但父母偷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如立法将此规定为违法并予以禁止,是对孩子隐私权保护过于绝对化的表现,且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在孩子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发生冲突时,应交由父母与子女通过日常互动等交流解决,法律冷冰冰地深层介入父母子女关系,不利于家庭和睦、亲子关系和谐及子女健康成长,自然也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说法四
禁止偷窥孩子隐私 法律执行很困难
张献玲(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包括《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我国有多部法律规定了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成长负有监督、保护、教育责任的法定职责,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的了解和掌握是必需的,而知情权的需要必然要求法定监护人通过与子女谈话、侧面观察、查看子女的相关信息等途径去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成长情况。如果片面肯定保护孩子的“隐私权”,而忽视家长的“知情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利,立法目的也难以实现。
马守锋:如果法律法规划下一个十分清晰的界限,为父母行为定下禁令,父母查看未成年人日记都属于违法的话,父母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从尊重孩子及其独立人格以及保护隐私的角度看,重庆此项规定无疑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但作为监护人,家长有责任教育子女避免不良行为。两者选其一的话,我相信大多数父母会选择宁愿违法去看孩子的日记,也不愿意让孩子走上歧途。
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同样没有可操作性,如果父母违反了此规定,在没有触犯刑律的情况下,属于一般侵权,只能通过私力救济途径解决。从法律上讲,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然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如果受到侵犯,应由父母提起诉讼。这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父母不可能既是被告,又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父母侵犯子女隐私权的事件,家长肯定不会自己告自己。因此,虽然立法禁止父母偷窥未成年子女隐私,保护他们隐私权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父母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因此,子女有时不能接受应属于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中的问题,不应简单地划归“违法”范畴。